更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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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经检验,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的,检验(含复检)费用及样品损耗费用由被检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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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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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不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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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规定的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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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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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依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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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行为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抽取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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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销售者销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或者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不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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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物品已经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已经监督销毁或者捐赠给公益事业的,不必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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