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该程序有何变革?(武大2007年研)
第3题
对所给司法解释条文运用刑事诉讼法原理作出简要评析。(西南政法2006年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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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试分析该条规定。(中国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分析该法条。(中国政法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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