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西南政法2006年研)
第2题
对所给司法解释条文运用刑事诉讼法原理作出简要评析。(西南政法2006年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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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试分析该条规定。(中国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分析该法条。(中国政法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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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北大2012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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