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丑)项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诠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这说明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而一般法律原则是与国际惯例相并行的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第11题
A.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条约和习惯
B.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C.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D.国际惯例是非常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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