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香港联交所认定的适合上市者
B.发行人须委任有关人士担任董事、公司秘书和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和授权代表等职责,发行人必须确保这些人士于被聘任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条件
C.发行人须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或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以便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置其股东名册
D.新申请人在任何上市申请之前,须根据合约委任保荐人一段固定期间,该期间至少应涵盖上市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以后2个财政年度。此后,上市发行人须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委任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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