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1
B. (3~4):1
C. (4~6):1
D. (6~8):1
E. (8~10):1
第2题
B、患儿出生时的风险
C、患儿生长发育的情况,如走路、说话的时间等
D、遗传病史
E、既往病史
F、营养状况
G、毒害物质接触史
从目前获得的病史资料,可以考虑哪些诊断A、抽动症
B、精神发育迟滞
C、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D、精神分裂症
E、焦虑障碍
F、强迫症
G、品行障碍
H、孤独症
还应询问患儿哪些病史资料A、起病年龄
B、是否有幻觉
C、异常言行
D、情绪
E、是否存在妄想
还应进行哪些相关检查A、脑电图
B、头部影像学检查
C、智力评估
D、MMSE
E、21号染色体检查
F、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
G、多动指数
H、甲状腺激素
I、YALE-BROWN强迫量表
患儿家属补充病史:患儿母亲孕产期正常,出生后发绀,抢救后痊愈。2岁半走路说话。性格内向,但可以与人交流。自幼言行显幼稚,反应慢,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近一月脾气暴躁,冲动攻击,放火烧房。否认幻觉、妄想。既往无重大疾病史,无毒害物质接触史。父母非近亲结婚。容貌正常,体格发育与年龄相符,神经系统查体未见异常。脑电图、头部磁共振无特殊。智力测试55分。考虑诊断A、抽动症
B、精神发育迟滞
C、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D、精神分裂症
E、儿童期情绪问题
F、强迫症
G、品行障碍
H、孤独症
下一步的处理A、以教育和训练为主
B、可以小剂量使用抗精神病药物
C、托莫西汀
D、左洛复
E、哌甲酯
第3题
A、自闭症
B、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C、学习障碍
D、精神发育迟滞
第9题
问题:
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该病例可能的诊断有哪些?
2、患者于2006年2月13日下午入院,入院检查:血压13/7kPa,体温40.5℃,脉搏122次/分,呼吸32次/分,神清,胸腹四肢均有出血点及淤斑,压之不褪色,颈有抵抗感,心肺未发现病症,腹软,肝脾未扪及,克布征(+)。外周血白细胞18.4×109/L,中性粒细胞0.86,淋巴细胞0.14,大小便常规检查无异常。根据实验室结果,可能诊断是什么?
3、3月6日,A镇防保所向W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另有4人以起病急、发热、头痛、呕吐收治入院,入院检查:3例病人躯体及上下肢有淤点、淤斑、颈项强直,经抢救积极治疗,除1例死亡外,其余3例目前病情均已稳定。4例病例基本情况如下:首例病例吴××,男,49岁,2月14日发病,发病地点:A镇F村。第二例黄××(外地流动儿童),女,13岁,2月21日发病,发病地点:A镇J村。第三例王××,女,55岁,3月4日发病,发病地点:A镇H街。末例王×,男,38岁,3月6日发病,发病地点:A镇P村,3月9日死亡。4病例目前为临床诊断病例。问题:关于该病聚集性病例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4、W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5、该事件发生后,疾控中心需对学校采取哪些措施?
第10题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甲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甲和吴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应尽他们所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无息借钱给企业)。
第二种方案:由李甲出资,王甲和吴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甲再想办法找一家有限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甲和吴甲可以拿到奖金。
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但是王甲因为在国家机关里有一定职务且待遇不错,不想辞职,更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在外面合伙办企业,所以他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他也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他对企业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使用王甲已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吴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李甲和王甲不执行合伙事务,收益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吴甲每个月另外拿固定工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下列对于各方案的评述中,正确的有:
A.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一种方案不可行,但无论是依照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种方案都可行。因为第一种方案讨论的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为普通合伙;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具有很多优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主要是缺
B.依照《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二种方案均不可行,但依照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种方案可行。因为第二种方案涉及法人能否作为合伙人的情况。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前规定的合伙仅限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从同外立法来看,明令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并不多见。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公司等法人成为合伙人
C.无论依照《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三种方案均可以执行。因为第三种方案涉及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三个法律文件都承认普通合伙的效力
D.依照《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四种方案均不可行,但依照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四种方案可行。因为第四种方案涉及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相对应。前者是指在一个合伙组织中存在着一部分不公开自己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经营。《民法通则》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均不允许隐名合伙,但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厂隐名合伙
E.无论依照《民法通则》、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五种方案均不可以执行。第五种方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他们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上述三个法律文件的规定,使用王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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