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景荣公司)注册了电子邮箱:jrsy@jrsy.come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简称衡阳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h-ymz@online.sh.cn。1995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给衡阳厂发出要求购买该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以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把;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
(4)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做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点35分18秒,衡阳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最荣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做了确认,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1999年3月11日,衡阳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公司。由于已于3月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景荣公司就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由于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厂胜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衡阳厂胜诉?(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阅读教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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