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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国家安全按利益主体划分,可分为()。

A.共同利益

B.重大利益

C.冲突利益

D.交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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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法理学部分

(法与秩序)

秩序是法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法律所有的价值和功能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从而失去意义。因此,法必须服务于秩序,保证秩序的稳定、安定,保证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和可预期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是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安全、和平的预期;再次是建立社会生产交换秩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实现对生产交换分配秩序的调整;最后还要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监督。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没有秩序,法律根 本没有施展的空间,也失去了实施的意义;而没有法律,秩序也就没有了最重要最可靠的保证。

(法与自由)

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它可以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部分。前者强调主体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后者强调行为的不受干涉。这一划分深刻地反映了个人意志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正如卢梭所说:“人生来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要化解这一矛盾,就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并把自由置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使自由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实现统一。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首先,法律通过预测作用,为人们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其次,法律可以为自由的实现排除社会领域中某些人为的不适当的束缚;再次,法把自由转化为权利,使其从一种个体意志追求变为一种国家承认的权利,同时为这种权利标明边界,使全社会的自由成为可能;最后,法把自由与责任相连,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了保护机制。总之,法律应当为自由提供保障,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切自由都受到国家法律和强制力的保护行政法部分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第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不能称为合法;第二,法律保留原财;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第三,法律优位原则: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不得违反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第四,依据法律原则:它所指代的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执行性和行政立法相应的执行性,行政立法要执行法律的规定,要依据法律进行立法,而不得去创制权力义务;第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原则:权责一致,行政主体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第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而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是否适当;第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亦即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需的;第三,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利益的措施。

套路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必要性和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兰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

刑法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原则在实然和应然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侧重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和体现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刑法将社会关系划分成了两个“空间”——“权利空间”和“权力空间”,并且权利空间是通过对权力空间的界定而加以排他式廓清的。个人及其权利永远具有终极的意义。第二,法律要求上的明确性与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之间的冲突.刑法规范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法律依据,它作为衡量的尺度就必须具有明确性。其内容如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第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立法和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合理性。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通过司法实践转化而实现的合理性。它们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冲突.是基于立法者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危害行为的抽象概括能力的有限和刑法的稳定性与犯罪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影响所致。冲突的解决依赖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完善,更依赖于价值冲突中的抉择。而后者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环境下,自会有不同的选择。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刑事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效率与实体公正统一(如在审判阶段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中断原则或集中审理原则)。其次,效率与程序公正统一。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程序的公正有时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毕竟是不同的范畴。在一定情况下,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会发生矛盾。我们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做出适当牺牲。在特定情况和特殊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民法部分

第一,平等原则:人不论其社会处境和自然条件如何,其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具体地说,平等原则涵盖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要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平等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性特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然的法律要求。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建立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具有基础性意义,也是对民事主体资格能力的充分肯定和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一般包括缔约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选择缔约内容和方式的自由以及自主决定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第三,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既是司法裁判的准则之一,也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一般包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社会对之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以及他们之间交易条件的公平。当这些公平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时,司法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之进行矫正。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要善意、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遵守诚信,不行欺诈。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正常运转之必需,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该具备的内在品质,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关进行裁判也应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甚至在现行法缺少规定的时候可以酌情适用这一原则做出裁判。

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其设立的初衷在于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权利,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利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的平衡。

第六,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都必须在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被视为具有证当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有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作用。总之,上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上基本原则才具有合法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也都可以依之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对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和制裁。

论述题模板

2010 年5 月23 日午夜,施先生在沪闵路练车时,一男一女两个中年人拉开他车门就坐了进去,称他们的亲人在颛桥出了车祸。现在时间太晚了,打不到出租车,请他载一程。施先生说:“当时,我觉得人家事情挺急,啥都没想就答应了,根本没要钱。结果到地方以后,女的一边拿出20 元钱往我手里塞,一边把车钥匙拔了;而男的则用身体压住我,接着执法大队的人就出现了。”最后,施先生交了l 万元罚金才取出了被扣押车辆。无独有偶,浙江温州的陈先生是位商人。2009 年9 月初,他的送货司机在上海闵行 区浦星公路遇人拦车,他说自己肚子疼需要去医院,请司机载其到前方路口,愿意给5 元钱。虽然司机根本没收那5元钱,仅仅是出于爱心想帮下“肚子疼”的搭车者,结果到了路口就被运管当黑车查处。最后陈先生被罚款1 万元。原来闵行区执法大队在以上两个案件的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一般的 流程如下: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执法的时间、地点告诉“乘客” (一般也是交警)。然后“乘客”(交警)开始扬招私家车,在私家车载乘后,往往故意让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乘客”(交警)的供述制作了笔录,作为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的证据。最后发现,“乘客”(交警)的陈述存在虚假,是典型的“钓鱼执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答题要求: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 字。

【定事实】在材料中,施先生和陈先生都遭遇到“钓鱼执法”,即交警伪装成“肚子疼”或者“有急事”要求私家车的司机载一程,然后假装给钱后执法大队出现,进行罚款。以上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让当事人哑口无言。

【站立场】但是,行政机关以上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的“行政公开”和“行政公正程序”的原则。

【析概念】“行政公开”,又称阳光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这个是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说理由一】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 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结合本案,交警大队引诱行政相对人(当事人)进行违法的行为,

设置陷阱的“钓鱼”行为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

【说理由二】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 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它要求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 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方式。结合本案,警察主动设计陷阱,仅仅是为了获得罚款,这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行政主体应当将行为的依据在实施行政权或者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向社会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公开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没有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采用便于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方武。

【说理由三】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交警除躲在暗处进行监控外,还增加了演戏的成分,并且在处罚的时候并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 决定的形成过程的有关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再强调,作评论】综上所述,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保证行政行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行政公开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是行政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宪法上知情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只有行政公开,才能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维护公民合法和正当的权利。

【2008 年真题(全国卷)】

案例一:20(15 年9 月15 目,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 拨号上网, 以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 年11 月到2007 年5 月,z 省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 “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 有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 1300余次,获利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L 县检察院 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 个月, 缓刑1 年,并处罚金5 000 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解题思路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和自由的关系问题”,即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的原理的具体运用。

写作模板

第一部分(100 字)【定事实,站立场】

对原材料进行归纳,描述材料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理,从两者法律关系中认定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法律限制下的“自由”,提出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第二部分(500 字)【析概念,说理由】

用“自由”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和“法律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的观点来分析材料中的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后面分成理由一、理由二和理由_二)。

第三部分(80 字)【再强调,作评论】

结尾重复考生支持的观点,提出立法等方面的具体建议或者展望未来。

范例和模板

【定事实】材料中,家庭主妇张某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但最后却是又撤回起诉。而z 省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5 000 元。【站立场】以上的处理结果说明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析概念】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家庭主妇张某的行为是一个自由处分自己身体的行为,是“个人隐私”的自愿公开和裸露。因此,她的自由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说理由二】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它可以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部分。前者强调主体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后者强调行为的不受干涉。这一划分深刻地反映了个人意志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正如卢梭所说:“人生来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结合本材料,z 省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利2.4 万元。这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是对“自由”的滥用和边界的突破,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是符合法律的公正和秩序价值的。

【说理由三】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合,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当“裸聊”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私密化的行为时,法律从保障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区分了私人的道德和公共的道德,认为“聊天”属于私人感情交流的一种手段,尚不构成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从而予以容忍和保障。当“聊天”由一对一发展到一对多的时候,情感交流已经被恶俗娱乐所取代,已经达到滥用自由的边界,行为对社会道德秩序的侵犯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此时就有了法律干预的必要。即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应当被查处、取缔。

【再强调,作评论】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追求,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因此,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并把自由置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使自由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实现统一。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首先,法律通过预测作用,为人们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其次,法律可以为自由的实现排除社会领域中某些人为的不适当的束缚;再次,法把自由转化为权利,使其从一种个体意志追求变为一种国家承认的权利,同时为这种权利标明边界,使全社会的自由成为可能;最后,法把自由与责任相连,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了保护机制因此,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个人自由。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没有秩序,自由根本没有施展的空间,也失去了意义;而没有自由,法律也就没有了最重要最可靠的保证。 “裸聊”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涉及网络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需要尽早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中,尽早划出个人行为的边界,为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法律文书写作

考点精析

司法文书考查重点突出,集中于刑事一审阶段的法律文书。故本书收录了刑事方面的起诉书、一审刑事判决书和辩护词的文书要求。

1.起诉书

(1)标题和案号。标题分两行写。第一行写制作起诉书、提供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它应同印章一致。第二行写检察文书的名称,即“起诉书”,它的位置在人民检察院名称的正中下方。案号按受理案件的年度、检察院的简称、检察文书名称的简称编写。同类检察文书的案号写在检察文书名称的右下方。

(2)被告人的身份事项。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住址。姓名按户籍簿写;性别不能有误;年龄写足岁(被告人犯罪时不足18 周岁的可写出生年月日);籍贯由省写至县(直辖市则写市或由市写至县);民族要写准确;外籍被告人要写明其国籍;文化程度按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等实际情况写;所在单位写全称;所任职务要写具体;城镇的住址具体写到市、镇的路、弄、号、室,乡村的具体写到公社、大队、小队。被告人如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则在写完上述项目后另起一行写明何时、何地、犯何罪、被何法院、判处何种刑罚、刑期及终止日期。

(3)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指被告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条款所构成的罪名,由检察院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刑法条款加以认定。案件来源要写明被告人是谁、因何案、于何时、被何公安局收容、拘留。后又于何时、经何检察院批准、由何公安局执行逮捕,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情况。

(4)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起诉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结束的顺序或根据数种罪行的性质有主次地写朋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手段和方法,行为过程和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

(5)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比照法律条款,提出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法院审理和判决。最后写明管辖案件的法院名称及检察院公诉人的名字和起诉年月日。 (6)附注。写明被告人羁押处所、案卷册数、罪证及赃物清单。

2.辩护词

辩护词一般包括导语、理由和结论=三个部分。

(1)导语,主要说明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依据,并表明自己对此案的基本看法。它要求观点鲜明,措辞简要,使人明确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根本分歧所在。

(2)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它承接导语,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剖析和反驳,从而对自己所持的论点展开论证。辩护词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主犯还是从犯,应如何分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怎样,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如何;被告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悔改程度如何;被告人是否偶犯,年龄大小,有没有应该酌情考虑的促使其犯罪的客观原因。由于案情不同,辩护词的重点也各有不同,必须具体,不能一概而论.

(3)结论,是全部辩护意见的总结。辩护人要对自己的发言作出结论,对法院如何判决提出要求。结论力求观点鲜明,要求务必恰当。

3. 一审刑事判决书

(1)标题和案号。标题分两行,第一行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院全称,第二行写“刑事判决书”。案号按受理案件的年度、法院名称的代字、案件的性质和编号的顺序逐一写明,置于标题的右F 方。

(2)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按公诉人(自诉刑事案件为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写,如共同犯罪集团作案,按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主次地位顺序逐一书写。公诉人栏写公诉人的姓名、所属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和公诉人的职称。自诉人、被告人栏写姓名(按户籍簿上的正名写)、性别、年龄(写周岁,超过14 周岁不足16 周岁的被告人可写出生的年月日)、民族(外籍的写国籍)、籍贯(由省写至县,直辖市写至市、县)、单位(写全称)、职务和住址(都要具体)。被告人栏最后还要写明是否在押。辩护人栏写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如系近亲属充当辩护人的,还须注明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3)案由及有关事项。写被告人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职称及姓名、审判方式。案由一般写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罪名。对于案件来源,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自诉案件写“原告人××××本院”。审判方式视具体案件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l 条第1~2 款的规定,写“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4)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犯罪事实要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问、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时间要写案发的具体年、月、日、时、分。地点是农村的写到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并按邻近物体确定现场的坐向;是城镇的写市或镇的路、街、巷、弄、号、室或方位。动机要写明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困。目的写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欲得到的结果。手段要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式、方法。行为过程要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所经过的具体过程。结果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伤害的,写明伤的部位、形状、尺寸、当时及事后的情况;盗窃的,写明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犯罪后的态度写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及中止犯罪后是主动投案自首、彻底坦白,还是抗拒交代、拒不认罪。悔改表现要写明被告人在犯罪中或犯罪后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是否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等情况。认定犯罪的证据,一般应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项,但不需要引原文,只需简练、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即可。最后须写明“经本院查证属实”,以表示法院对犯罪事实的确认。事实和证据是判决的基础,以法论理、定性量刑都须以之为根据,撰写时必须客观、全面、完整、准确、清楚。

(5)判决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理由的阐述必须从认定的事实出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针对具体的罪名,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先定直接客体,再定同类客体,最后定一般客体,例如,关于故意伤害罪,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般客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如系共同犯罪和集团作案,要分别写清各被告人作案时的地位、作用、表现,区分主犯和从犯以及其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依法给予判决。说理一定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要明确、精练,有针对性。法律根据先写明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保护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再引用犯罪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条款和量刑时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所依据总则的有关条款。法律根据要写得准确、全面。

(6)判决主文。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结论,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主文须写明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名,判处的刑名刑种、刑期(在押的并写明判决前羁押日期同刑期的折抵及其年、月、日),收缴、查获的犯罪工具、凶器及赃物以及赃款是否没收等处理情况。

(7)尾部。先写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全称、判决的日期、审判庭的名称,再由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和审判员签名,书记员写明将判决书正本同原本核对无异的情况、核对的时间,最后由书记员署名、盖章。

预测突破

黄××于2009 年6 月6 日晚10 时在上海市淮海西路××处,遭李××等人殴打,为此图谋报复,于2009年7 月7 日晚9 时3 刻,纠集钱××、陈××(另案处理)各带三角刮刀一把,守候在斜土路××弄附近,伺机对李××行凶。晚10 时1 刻,被害人刘××途经该处,被告人黄x×将刘××误认是李××,即指挥钱××、陈××二人持刀追上刘××,钱××、陈××从背后分别对刘××的右背、右臀部、右大腿各戳一刀,刘××当印昏倒在地。黄××发现错伤了人,立即将刘××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刘××右背第×肋骨处有长3 厘米、宽1 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锐器伤1 处,右大腿处有长宽各l 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l 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800 毫升、持续3 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3 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案发后,被告人黄××于当夜12 时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案行凶人钱××、陈××也被逮捕归案。

【问题】

假设你是本案的公诉人或者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以上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参考答案】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09)沪×检诉字第384 号

被告人黄××,男,27 岁,汉族,江苏省太仓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化工厂工人,住本市××路××弄××号××室。

被告人黄××因故意伤害案,于2009 年7 月10 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拘留,2009 年7 月l5 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本案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检察查明:被告人黄××于2009 年6 月6 甘晚IO 时在淮海西路××处,遭李××等人殴打,为此图谋报复,干2009 年7 月7 日晚9 时3 刻,纠集钱××、陈××(另案处理)各带三角刮刀一把,守候在斜土路×x 弄附近,伺机对李x×行凶。晚10 时1 刻,被害人刘××途经该处,被告人黄××将刘××误认是李××,即指挥钱××、陈××二人持刀追上刘××,钱××、陈××从背后分别对刘××的右背、右臀部、右大腿各戳一刀,刘××当即昏倒在地。黄××发现错伤了人,立即将刘××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刘××右背第×肋骨处有长3 厘米、宽1 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锐器伤1 处,右大腿处有长宽各1 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l 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 800 毫升,持续3 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3 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案发后,被告人黄××于当夜12 时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案行凶人钱××、陈××也被逮捕归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医院伤情诊断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收缴凶器、同案行凶人供词证明,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确认:被告人黄××结伙行凶报复、持刀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健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第2 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行凶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 条规定的从轻情节。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5 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2009 年9 月21 日

附:

一、被告人黄××关押于××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案卷两册。

三、证物清单一份。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法刑字第××号

公诉入:××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

被告人:黄××,男,27 岁,汉族,江苏省太仓县人,××化工厂工人,住本市××路××号××室,现在押。

辩护人:李××.××市××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一案,由××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

现查明:2009 年7 月7 日晚9 时3 刻,被告人黄××为实施报复,纠合钱××、陈××(均另案处理)守候在斜土路××弄附近,寻找6 月6 日晚在淮海西路××处殴打自己的李××,伺机进行报复。晚10 时1刻,被害人刘××路过该处,黄××误认为是李××,示意钱××、陈××尾随,黄××追上刘××,从背后用三棱刮刀猛戳刘××的右背,刘××随即倒地;钱××见状又用三棱刮刀刺进刘××的右臀部;陈××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刘××的右大腿处戳了1 刀。刘××当即晕厥,黄××俯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刘××送往医院抢救。黄××于当夜12 时向上海市公安局××公局投案自首。经××医院检查诊断,刘××右背第×肋骨处有长3 厘米、宽1 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锐器伤1 处,右大腿处有长宽各1 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1 处。刘××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 800 毫升,持续3 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刘××在医院治疗3 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的指控,证人俞××和成××的证 言,××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钱××陈××的供词,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经本院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确认:被告人黄××实施报复,纠合他人持刀行凶,滋生事端,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但鉴于被告黄××发现目标错误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二百三十四条、第六七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收缴的凶器三棱刮刀三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两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区火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肖××

人民陪审员 吴××

人民陪审员 葛××

书 记 员 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二00 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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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
A.亲告犯

B.国事犯

C.普通犯

D.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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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为指导,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分为5个等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以上内容是

A.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B.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C.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D.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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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我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为指导,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分为5个等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以上内容是______。

A.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B.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C.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D.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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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 )情形下的货物和技术,可由国家限制出口。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破坏生态环境的

C.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

D.为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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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不要求是特殊主体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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