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根据皖政办[2008]5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搬迁村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根据皖政[2015]24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且市、先人民政府已制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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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按照淮政办[2009]51号文件,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企业,无土地使用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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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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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皖政办[2008]5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通告之日起2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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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皖政办[2008]5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煤矿企业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乡(镇)、村发布搬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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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皖政办[2009]86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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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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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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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淮北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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