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
B.医药制造企业
C.烟草企业
D.饮料制造企
第1题
A.对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对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C.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医药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2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第3题
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D.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4题
A.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5题
A.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C.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6题
A.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B.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D.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第7题
A.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B.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C.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允许结转到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D.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第8题
A.企业在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的余额,加上2008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在2008年度计算扣除
B.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保健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9题
B.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C.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10题
A.企业在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的余额,加上2008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在2008年度计算扣除
B.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保健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11题
A.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B.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C.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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