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第1题
A国籍公民甲某,于1999年至2001年期间,多次伙同我国境内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甲某系集团主要领导者。2001年8月,我国公安部门摧毁了该团伙在我国境内的组织,但甲某因有人通风报信,得以脱逃,但由于A国也因另一犯罪在对其进行追捕,故甲某停留在B国。经对已经被缉获的犯罪分子的讯问和其他证据的收集,我国侦查部门掌握了孟某的大量犯罪证据,并查悉甲某曾在2001年年初参与海口市重大故意杀人案和广州走私毒品案,案中造成我方公安人员2人死亡。由此,我方向B国警方提出协助侦查并提出引渡的要求,经B国警方合作,于2003年5月将其引渡到我国接受审判。问:什么是刑事司法协助?国际上对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解有何不同?何为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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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丁某、谢某共同抢劫和郭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丁某是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属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有立功表现,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郭某知道丁某犯有抢劫罪,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丁某、谢某和郭某所判各种刑罚应该如何执行?分别由哪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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