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某村甲与乙宅基地相距3米远。居民甲住的是平房,居民乙住在甲的南面。乙打算建一栋5层的住宅楼,大约有5米高,如果建成,则甲的住宅将见不到任何阳光。乙在向城建局申请建筑许可时,甲亦向城建局提出了异议,要求城建局保护自己的采光权,但是,城建局批准了乙的申请。在乙的建筑过程中,甲乙发生争执以至殴斗,甲首先动手打乙,并将乙打成轻微伤。该县公安局的治安科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拘留甲10天,并赔偿乙的损失1000元。 问:(1)乙对城建局的行为不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在甲被拘留期间。谁可以以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公安局的处罚,甲的权利如何救济? (4)甲对公安局治安科的处罚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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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于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甲公司作出罚款、销毁此两辆摩托车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3万元的两辆摩托车销毁。甲公司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市工商局和消协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裁定对甲公司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 (1)甲公司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将A市消协和A市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市消协在本案中是否能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当事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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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99年11月,在未获土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该房建造以来,先后在该房屋内进行了蔬菜、餐馆及美容等多种经营,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1、2号楼的众多住户曾多次向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检举、控告,请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违章建筑施行管理,但均被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众多住户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众多住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当采取何种诉讼形式?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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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南开大学2005年研) 问:一位当事人既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又不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可否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阐明根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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