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武大2007、2004年研)
第2题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南开大学2004、2003年研) 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谈谈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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