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被告人张某乙,男,35岁,工人。199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第1题
被告人范某,男,42岁,某油库施工队电焊班班长。范某带领本班20多名工人,维修油库一个大型油罐。该油罐已经无油,并用清洁剂洗过多次,并用抽风机长期抽风。正式施工后,按照规章制度,每天早上和中午用抽风机连续抽风一个小时后,经安全员检查后才能进罐电焊作业。但是,施工一段时间后,范某感到这样施工进度太慢,既影响收入,又不能回家过春节,想加快进度。尽管范某知道在旧油罐中施工很危险,容易引起油气爆炸燃烧,定时抽风的规章制度是为了避免危险发生,但是,范某仍然对工友说:“我们施工时油气并不浓,以前在同样条件下施工也没有出现过问题,干脆每天省去这两小时的抽风时间直接进罐电焊作业。”工友们听后一致赞同。第二天早上,当安全员打开抽风机抽风时,范某骗他说:“经理有急事让你去他办公室。”安全员离去前要求范某务必等抽风完毕后再进罐电焊。半小时后,由于油气过浓,在明火作业的情况下引起爆炸燃烧,幸而没有人员伤亡,但油罐被烧毁,造成损失五百多万元。 被告人范某在罪过形式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哪一种具体种类?理由是什么?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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