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北大2008年研)
第4题
北京市某营销公司推出一项特殊业务,即向保险公司等出售个人信息,不同信息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包括被采集者的姓名、性别、联络电话在内的基本信息,每条2元,500条起售。一位保险代理人称:“只要这类信息中有10%是有效的,代理人以每条2元的价格购买就是有价值的。”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他人隐私,营销公司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这样没有侵犯什么隐私,而且打个电话并不会给对方带来什么伤害”;律师则认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属侵权,如果这种行为还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性质就更严重了。尽管目前国内还没有隐私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已经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中财2006年研) 根据上述材料,请谈谈你的看法。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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