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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给定资料4”中概括了各种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多有益尝试,请参考这些做法,提出你对环境保

护的评价建议。(20分)

要求:观点鲜明,表达准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不超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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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给定资料2”,简要分析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闯黄灯也会被罚”引起争议的原

因有哪些。(20分)

要求:概括全面,表达准确,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不超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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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资料1】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满10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资料1】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满10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一次送交全国人大审议,经 过两年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结束了我国 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条例到法律,视角的变化也带来了重点的转换。”清华大学法学院Y教授表示,“之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出台,2004年废止)突出了一 个‘管’字,行政色彩浓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的是‘道路安全’,这说明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实现方式上也不再是单纯的 ‘管理思维’。”

法律的修订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普法实践,通过一些影响巨大的案例,人们的守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杭州宝马飙车案”成为年度热点事件,此案与同 时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了舆论对于危险驾驶问题的关注。201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订,对醉驾的处罚由 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升级”为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对接。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后,全国 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133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18.7%,其中醉酒驾驶16.7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42.7%。“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 观念已逐渐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10年来成效显著,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趋于平稳。尽管如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伴随着巨大争议逐步完善的。10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 基本法律制度下,公安部门进一步细化实体性内容、严密程序性规定、完善技术性标准,先后制定、修订了8部配套规章、5部工作规范、144个技术标准,指导 各地出台了40余部地方性法规。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从欠缺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整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资料2】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9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其对违章 驾驶员的严厉惩罚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加强了对闯信号灯的处罚力度,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闯黄灯也会被罚”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色信号灯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 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闯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按照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种行为将被依法罚扣6分。

新交规施行第一天,网友纷纷吐槽:

“见黄灯亮起即停在停止线很难掌控。要么提前在路口把车速降至极低,但这给本身拥堵不堪的交通继续添堵;要么随时准备灯前急刹,但这容易造成更多追尾事故。违背牛顿第一定律而制定的这条规定实在不合理,郑重呼吁修订!”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

新规实施首日,济南交警并未对闯黄灯的现象进行处罚。据交警介绍,按照新规,在黄灯亮起时,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过,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继续行驶则被视为“闯黄灯”。“问题就在于,短短一两秒的时间,是否越过不好界定。”济南交警表示。

深圳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表示,深圳暂不对闯黄灯处罚。暂未处罚的原因有三:一是系统暂不支持抓拍闯黄灯;二是需对信号灯的配时进一步排查;三是需制定严格的查处程序和科学的处罚标准。而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法规,黄灯的目的是提示,没过线的车辆应该适时采取措施。

遇黄灯本应能停则停,而中国司机总是能抢则抢,这种习惯确实应该改一改。但是,规定也应更科学、更人性。推广倒计时器、抢黄灯扣分减至2—3分,对无意抢了黄灯但能停下不走的免罚……假如能做到这些,大家还会有那么多非议吗?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高度重视,认为从实施一周的效果看,新规在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交通违法、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公安部感谢广 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并于2013年1月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公 安部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 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资料3】

(1)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改为第49条,具体内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法条的亮点是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不得 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该条文的变化,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之一。

(2)2001年—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的修订。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25日以及2011年8月13日又两次进行了司法解释。

其中,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第三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之后于2007年6月1日以及2013年1月1日两次进行了修订。

第一次修订,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了72条,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并且加大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于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此外,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4)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7月1日修订后,新法由原有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 85条,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新规定。并且首次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

新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5)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09年以及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次修法强化了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 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6)2014年8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了!《规定》对工伤认定 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 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资料4】

2008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 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 公司环保监管依然缺乏,导致某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在国家宏观 调控和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强化的大趋势下,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例如,2007年“区域限批”,大唐国际、华能国际、华电国 际、国电电力等上市企业的股价表现都弱于市场,石化、造纸、医药等行业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响,给股民带来了投资风险。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并 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表现,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一些省市针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环节,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重庆环保局制定并实施了《环境执法导则》和《环境守法导则》。《环境执法 导则》主要是针对环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现场检查制度等十余项重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指导环境执法,细化环境执法操作规程,规定现场检查的各项内容,明 确环境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为贯彻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加强环境监管增强可操作性。《环境守法导则》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准入制度、环评、环 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十余项重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方面具体指导排污企业,细化企业应当和必须执行的制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将加倍处罚、按日 累加处罚、企业负责人个人处罚等处罚制度明确化,使企业清楚如何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降低违法风险和守法成本。这些人性化的规章制度能够引导企业遵守环 境法律,降低执法成本,是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领域成功的体现。

2010年以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先后开展两次代号为“飞鹰行动”的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污染源53家,查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等环境违法行为17起。 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着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等问题的重点企业,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治 污设施运行、污染处理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为“钢铁般执法,人性化服务”的典范。

在燃煤锅炉淘汰、脱硫设施安装和运行等“硬骨头”面前,监察支队坚持“换位思考,疏好堵好”的理念,对企业负责人、环保工作人员开展脱硫技术、设施运行管 理、法律法规要求等专题培训,为企业提供学法律、学技术、会管理、促环保的平台。在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面,支队在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下达处罚 决定的同时,不仅送法上门,还深入了解企业生产运营状况,帮助查找超标排放原因,属于设施能力不足的要求实施“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并指导帮助企业研 究最佳治理方案,督促其整改落实。监察支队把执法、管理、服务相结合,使企业认识到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责任和压力,同时也看到环保部门的决心和努 力,推动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

【资料5】

李某酒后闹事造成公共财物受损,目击证人一大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却明显“不作为”,竟然将他放了……

大庆公安局怎么了?这事看起来令人疑窦丛生,但问题答案却充满“人情味”。原来,按照规定,李某应被行政拘留七日,但龙凤分局了解到李某的妻子王某正羁押 在拘留所,要是李某也被拘留,家中老人、儿子没人照顾,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龙凤分局决定待其妻子拘留释放后,再对李某执行拘留。最终,妻子王某 拘留释放后,李某主动来到分局执行了拘留。

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行为,是公安机关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理念大都是重管理、轻服务,有时给群众的印象是“冷、横、硬”。人性化执法的提 出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让警察设身处地地为执法对象考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方便。这样做,体现了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减少了对抗情绪,改善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 目中的形象。2008年以来,国家公安部党委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明确提出了“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在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 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执法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自2009年年初开始,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通俗地说就 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人性化执法就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大庆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安局局长C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庆市公安局提出‘人性化执法’理念,要 求民警在执法中注重法条的同时,更要从法理角度体现警察的人性关怀。现在发生在警察与百姓间的感人故事接连出现,我们的执法质量与群众满意度也因此同步实 现双增长。”【资料6】

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人性化的理论基础之上。它包括立法领域的人性化、司法和执法领域内的人性化。”人是法律的创造者,也是法律 的实施者。人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关注,满足人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权利。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指引方向。人性化的 法律,能够指导我们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确定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个人的平等权利,促进整 个社会的发展。人性化的法律不会为了任何一方的发展而抛弃另一方,而是将两者有机融合。

西方人性观把人性分为普遍人性观和特殊人性观。前者是指社会和人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特征,而后者则是对人类个体的感情和理性所做的个案分析。法律的人性 化,应该体现普遍人性观,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到完善,整个过程是对人性的维护和彰显。人情、国法并非完全分离。一部好的法律,是体现人性化的法律,是将两 者完美融合的法律。而和人性背道而驰的法律则是“恶法”,会被人们所摒弃。立法应重视人的正常情感与需求,尊重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有学者提出,在“人性化”浪潮的席卷下,“法律人性化”一词近年来开始流行。但法律人性化的标准是什么?是在法律之下,还是在法律之上,或者在法律之外? 如果没有标准,是不是什么都要人性化?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法律人性化与合法、非法的关系和界限。“法律人性化”所体现出来的“人性”,是“合法” 基础上的“人性”,是遵守法律或法的精神基础上的“人性”,不能以侵害第三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为前提。我们要警惕将违反法律的“法外开恩”当作“法律人性 化”的行为。同时,不能混淆合法与人性化的界限,不能将本来就应当按照法律实施的行为说成是“人性化”的结果。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人性化不能侵害 社会利益。

三、作答要求

(一)结合“给定资料1—5”,在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方面各选取两个事例加以概括。(20分)

要求:理解准确,语言流畅,条理清楚,阐述全面。不超过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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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给定资料8”介绍了日本、法国的户籍制度。请对这些材料进行归纳,并说明我国的户籍改革可以从中受到

哪些启示。 要求:分析全面,条理清楚。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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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阅读给定资料,以“教育是立国之本”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 (1).参考给定资料,自选

角度,自拟题目; (2).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3).总字数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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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给定资料7”,请从政策角度出发,对南方科技大学拿不到“招生权”的原因做简要分析。 要求:

分析思考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字数不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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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给定资料 1.高校行政化,在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其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高

校行政化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是独立法人,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但是与这一规定相背离的是,近年来大学行政化趋势日益明显。 一是政府行政干预日益强化,大学越来越像行政单位而非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首先,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受到挤压。不仅《高教法》规定的自主权多未落实,而且政府部门通过招生计划、教学科研项目、学位点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基地等名目繁多的建设工程立项审批以及评估、评奖等手段,使政府行政力量介人大学管理的各个方面,加大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和大学对政府的依赖。其次,大学行政级别日益强化。近年来,不少大学先后成为“副部级大学”,其党委书记和校长成为副部长级干部。这一做法客观上都强化了高校的官本位意识,制约了大学的改革和发展。第三,大学主要领导来源行政化。公立大学的主要领导应由政府任免,但主要应从学者中产生,以保障大学的学术地位。近年来,随着大学行政级别的强化,行政官员担任高校领导的现象明显增多,使大学行政化格局更为严重。 二是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一是,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大学内部资源由行政权力而非学术能力决定配置,行政部门决定重要事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互相转化,缺乏有效规范。二是,学术委员会权力被虚化。《高教法》规定的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等职能,实际上很少得到真正落实。 三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被弱化。在一些学校。教代会也是徒具形式。教职员丁的主体地位无从谈起。 大学行政化程度愈来愈深,事实上改变了大学的性质,否定了老师和学术的主体地位,不仅使大学按照教学科研规律自主办学和管理创新空间越来越小,而且使真正追求教育工作和学术创新的人才在大学中不断边缘化。 2.在中国的高校,实际上已形成一个官僚阶层 (官僚,是指拥有决策权的使用行政权力的人。官僚表面是制度与权力,本质是一个社会的利益管理阶层。要想做实事就不得不懂得利用官僚。官僚制有下列特征:一是等级严格。二是非人格化。三是延续性。四是专业化)。官僚制的根源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官员权力太大。高校出现教授与官僚一体化现象有其体制根源。 首先,高校管理体制助长了官僚阶层的形成。目前,我国的公办学校,都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也就是说,校务委员会和校长是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要通过一个政策,首先必须交给党委会讨论才行。在许多高校,党委领导已深入学术领域,校长只有参与党委集体领导,才能发挥作用。党委会议成了高校最大的官僚机构,垄断了高校的全部大小事务的决策权。高校所有行政人员也都参与评定职称,于是“官僚成员学术化”,进而出现“学术职称官僚化”成了高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其次,官职与官阶,作为奖赏品成为普遍现象。当一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有了一定的成绩。高校行政当局,大多委以一定的官阶与官职,以示奖赏。在学术氛围不浓的高校,其学术机构极少,学术职位不足,官职与官岗资源稀缺,行政职岗就成了“为官阶与官职而奋斗终生”教师们窥伺的目标。 第三,高校的经济、名誉等利益,趋官僚导向。内部分配机制和课题申请、职称评定、年度优秀、教学先进等名利方面的事务,一般都是由官僚阶层最后决策,往往决策层离名、利最近,更容易获得。在行政化比较突出的高校里,行政事务是学校的主体,教学中心没有凸显,科研被边缘化,学术机构已基本演变成了行政机构,教学、科研只是其标签而已。 目前,社会许多诟病,已经侵入高校校园,如: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凶十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湖北近年已有六所大学的主管官员因腐败落马,包括武汉大学副校长陈昭方和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受贿被捕,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陕西近三年已查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倒下.7名厅级校官。这主要是高校官员集官、学、商于一身,在教材等集中采购、招生、基建、后勤服务等众多环节,轻而易举地找到中饱私囊的机会。 反对高校行政化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行政部门不应对高校内部管理与微观事干涉过多,不应委派没有教育背景的行政官员到高校任职,高校要实现独立办学、自主办学,以利形成各自的特色。二是学校的行政级别应该淡化,甚至没有行政级别,一强调行政级别,就会出现“官本位”,那么“教授本位”、“学术本位”就不存在了。高校应该是“教授本位”、“学术本位”才对。三是教学与专业设置、职称评定、科研与经费分配等学术性工作,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法,要由学术味浓的学术性组织说了算。 3.大学的行政化,从大学外部来看,主要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了太多资源,大学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从大学内部看,则主要是学术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处于弱势。这样高度行政化的格局显然非常不利于学术事业的发展。 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是去掉行政管理中的“官本位”。任何现代组织的运行都需要一定的行政机构、行政权力来维持,行政机构、行政权力也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前所述,高等学校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已经变成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其运行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能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运行方式经营的行政机构来完成。从高等教育的发展及高校内部的运行来看,行政机构至少起到制订计划、筹集和分配资源、组织协调、激励人员、总结评价和服务教学的作用。行政机构是现代高等学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既然现代高等学校的运行必须依靠行政,那么行政为什么会阻碍大学职能正常的发挥呢? 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行政控制,还需要更大的自由空间。如高等学校内部的学科专业的设置、科研项目成果的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等等都需要遵从学术的标准,而非行政的逻辑。因此,教育行政,特别是高校内部行政要给学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给教师的教学、科研提供自由的环境。高等学校的行政不可能仅仅通过控制来实现教育目的,必须给人才培养活动、科学研究等提供自由宽松的环境。合理的行政管理是高等学校运行必不可少的,但如果高等学校的运行完全以行政管理为中心.完全遵从行政的逻辑,“行政化”了,必然会影响高校职能的正常发挥。 高校去行政化是指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承认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在高校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可以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可以真正做到让教师发挥所长,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培养更多的创造型人才!提高学术水平,提高科研水平,向世界一流大学的方向前进1 4.高校行政化有着深层次的社会、体制等原因,若大学教育体制改革不与政治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将很难获得成功。进行高校去行政化的前方困难重重。 高校行政化最致命的问题是大学从内部开始糜烂。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大学内部的所有资源配置,无论是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职称评定、研究课题、教学方案,等等,一律由行政官员主导的行政管理系统控制。这样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大学内部的所有竞争,都变成了对权力的争夺或者向权力献媚的竞赛。教授和教育家被边缘化,大学的肌体和灵魂就像烂苹果一样从内向外发生病变。大学教师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迅速改变。 高校行政化。实质上是全社会官本位意识及体制的产物。我们看到在大学管理系统内部,有着明确的行政级别划分。此外,还有将学术职位与官衔相挂钩的说法,诸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相当于科级、处级、厅级等。在官本位体制内,这种对应便于学校同政府部门对话。这开始或许是一种无奈的“被适应”,因为如果不适应,就会与体制格格不入。但渐渐地,学校发现了“被行政化”的好处——有等级就有权力,有权力就有利益。于是。“被适应”逐渐演变为主动适应,乃至积极追求。 从行政控制的角度来说,高校行政化意味着把大学纳入了与政府对等部门平起平坐的位置。在官本位意识主导的社会里,人们很容易将大学行政化看成是对大学教育的重视和对学术的尊重,是一种“抬举”。然而,大学正是在被行政不动声色地“招安”的过程中,逐步丧失了办学的主体地位。政府对大学的行政管理日益强化,大学越来越像行政单位,而非独立的教学科研机构。 大学行政权力是怎样获得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的力量的呢?实际上,大学的行政权力是行政与学术两种权威的叠加。 在大学,谁都知道“教授”名头是个好东西,它是一块敲开学术权威不可或缺的敲门砖.因此,不少行政干部都想方设法弄一顶教授的帽子戴在头上。教授帽代表荣誉,是名;官帽代表权力,是利。教授帽和官帽兼得,那才叫名利双收,左右逢源。 因此,在大学任职的行政官员便可以占尽所有。他有的,教师没有;教师有的,他全都有。他既是行政领导,也是副教授、教授,甚至是硕导、博导。这样一来.他当然可以统治学术力量.必要时还可以完全“代表”学术力量。 高校行政化的一个伴生现象是行政管理干部的“教授化”、“学衔化”,这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表现突出。其结果,导致教授价值的稀释,并使大学管理服务和教学科研职能混同。“教授的滥化”不仅导致这一特定职称的价值严重缩水,也进一步削弱了大学教授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使之与大学的主导地位越离越远。 5.2009年夏,地处某老区的师院经历了一场火热的变革,以“项目主管制”为内容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学校在公布175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新职务时,除个别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还公布一个带“长”的职务外,其余干部全部被任命为“主管”。“科长”也被“干事”取代。一夜之间,带“长”的“官”基本没了。 该大学借鉴现代企业和国外著名大学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将全校事业发展计划与运行任务分解为175个项目,然后按照项目建立岗位并选聘主管。竞聘上岗的主管要与学校签订3年任期的合同书。 在该师院的改革中,“项目主管”都是学校赋予指标性任务的顶层管理岗位。由此淡化了以往不同层级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175名主管就相当于175个“一把手”,学校每一项工作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第一责任人。在分配机制上,学校以主管实际工作完成量建立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额度。学校也像企业一样,相应地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实行“项目主管”制度的最根本原因是大学应该围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围绕学生的学习和就业,来设计办学体制。学校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从学生成长出发,改变不适应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 实行“主管制”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而且“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原来学校要起草一个文件,先是院办交给负责部门正处长,正处长交给副处长,副处长交给科长,科长交给副科长,副科长再交给一般科员。实行扁平化和契约化管理后,这件事情直接交给相关主管就行了。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按国外高校经验,扁平化管理在让学校运转得更快的同时,易带来盲目决策等问题。在具体实践中,该师院各行政单位、二级学院逐步形成了与“主管制”配套的运行机制。如:文学院制定了主管牵头建立班子、制定方案。主管贯彻落实的方针,建立了党委决策、行政落实、院务委员会监督的机制。 淡化行政级别的高校,如何与外部行政化的社会对接?单兵突进的高校“去行政化”能走多远?这是许多大学校长深感忧虑的问题,也是师院“主管制”改革面临的最大瓶颈。 “目前还无法完全‘去行政化’,但是我们的改革走出了第一步。”从2000年开始,经历了3次管理体制改革的某地师院,正在积极探索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而现在的“主管制”从减少管理层级、淡化行政级别开始。已迈出了最艰难、最可贵的一步。 6.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钱学森之问”,却指到了当代大学教育的痛处。“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循着钱老的疑问重新审视今日大学:人们发现我国的大学已经高度“同质化”,大家迫切盼望出现一些类似加州理工学院那样小规模高质量的一流研究型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的目标和 定位就是要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经验的基础上,从一张白纸开始为我国试办一所人民理想的大学。 南方科技大学(SUSTC)是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校,承载着探索中国培养创新人才模式的重任。学校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文、管学科;在本科、硕士、博士多层次上办学,一步到位按照亚洲一流标准组建专业学部和研究中心(所),借鉴世界一流大学办学模式,建成类似加州理工学院和洛克菲勒大学那样小规模高质量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朱清时院士出任创校校长。2011年6月,南方科技大学首批入学的45名学生全部放弃高考。 南方科技大学将由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创办。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心要创办一所高水平新机制的科技大学.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开辟另一条办高水平大学之路。有利于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探索。专家组还建议深圳市政府加大南方科技大学的筹建力度,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南方科技大学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 南方科技大学的基本方略是:实施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三位一体的三重螺旋模式,将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南方科技大学的办学技巧是,不要求学生的考分,但是一定要有特长,而且特长一定要精,且具备高素质。 7.教育改革说了很多年,但今天人们对教育的现状仍然不满意,其根本原因,就是以前的改革都是在原有的框架内进行的,都是在教育资源高度垄断的背景下进行的,南科大自主招生自授学位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现有体制的约束,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增量改革”,因此,不管成功与否.这都是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行动。这样的改革,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支持。朱清时在南科大的改革,给了我们新的希望,如果能成功,那将是中国教育之幸,如果失败了,中国教育家的改革梦想就有可能从此了断,那将是中国教育的大不幸。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方面,明确提出“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言语表述上,教改与南方科大的办校精神是一致的.理应是积极倡导的。南方科大对教改是重要补充。 以“去行政化”、“教授治校”为使命的南方科大筹办三年,仍拿不到招生权。无奈之下,南方科大决定在不经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自主招生,自授学位和文凭。拿不到“招生证”,原因在于南方科大希望一步到位建成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高校设置得按部就班,先从大专做起,然后是学院、大学,以及再后面的硕士、博士学位点。2010年12月15号南方大学官方网站刊登出校长朱清时致报考南方科大考生的家长的一封信,信中宣布,要建立首个实验班,信中还说要想创办一所新的高校,只能先办大专或学院,若干年后,办的好的,评审合格再升成大学。然后再一个个地申请硕士、博士。几十年后才可能建成一所研究型大学,所以尽管时间紧迫,但依然决定坚持招生。可行的教育规律让步于“拍脑袋”的行政规律,这样,一心想“去行政化”的南方科大反而遭遇了“行政化”的当头一棒。“去行政化”不是一个小小的南方科大所能挣脱的。 三年前,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建设课题组曾发表报告《当今世界大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建设的启示》表示,南科大应当效仿香港科技大学——十余年发展即变成世界一流。报告给出的核心方案是“争取与教育部共建,以取得教育部的政策支持,把握目前高校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借助尽快进入国家建设世界知名大学的梯队。在博士硕士学位点设置、招生培养、人才引进、实验室建设、高教改革等方面,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为中国高教改革树立一面旗帜”。现在,与教育部共建并未实现,资源背景优势没有,政策支持未达预期。南科大的“高校自主权”却前所未有的完整,从招生50人起步。它所获得的地位和意义,已经超越想象。无论成败.它已经写入历史。 作答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结合“给定资料2”,谈谈对文中“在中国的高校,实际上已形成一个官僚阶层”这一表述的理解。 要求:准确、简明。字数不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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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结合给定资料中的具体事例,以“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

要求: (1).中心明确,观点鲜明,联系实际; (2).说理充分,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总字数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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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假设你是市政府工作人员,请结合给定资料,草拟一份《关于推进我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报告》的内容要

点。 要求: (1).内容全面,有针对性: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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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依据“给定资料7”,谈谈你从俄罗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要求:分析全面,

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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