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合同中,未规定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援引中国内地法律作为自己主张的依据。但在适用中国内地具体法律方面,却存在分歧。作为本案申请人的卖方,主张本案的具体适用法律为合同订立时有效的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而作为被申请人的买方则主张处理本案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与403条。仲裁庭经过庭审并听取双方意见后,裁定本案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并对申请人提出的本案适用《暂行规定》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仲裁庭还指出,《暂行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