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题
A.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B.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题
A.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B.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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