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住在邻居的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方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3年12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方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方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第5题
古语有云“三十而立”,很多人在三十岁时就事业小有成就,但在公务员队伍中,三十岁可能还只是一个普通科员,请你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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