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造纸厂(以下简称石羊厂)、天池造纸厂(以下简称天池厂)、麒麟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位于安岳县丝绸一厂取水源上游,由于两造纸厂与化工厂的造纸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大量排放于琼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令水质无法达到制丝用水的标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丝绸厂依法向安岳县人们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安岳县卫生防疫站、安岳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石羊河、瑞云河段及安岳县丝绸一厂备水取水区域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该水会产生不适感和厌恶感。石羊厂、天池厂、化工厂等三厂排放的大量污水,其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系超标排放污染物。在审理期间,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经过停产治理,通过治理工程处理后的废水,经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化工厂的芦酊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投产。请问本案中丝绸厂有无义务证明污水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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