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筹建一座建材厂,以自有高级数控机床一台(价值32万元)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3月1日签订并于3月5日办理登记;此前,马某以该机床为抵押向疏某借款3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马某又以该机床为抵押分别向常某、李某各借款7万元。与常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1日签订,与李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5日签订,但这两个合同均是于1997年8月10日办理的抵押登记。由于当时建材在市场上比较紧俏,产品价格一路上扬,马某喜出望外,安排工人每日三班倒工作,机床24小时不停昼夜轰鸣,丝毫不停机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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