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某市建设银行,收款人为某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该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的利息后,将剩下的款项划到了建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的账户上。待汇票到期后,因建设银行无力兑付该到期汇票而引发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有效票据,某市建设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予以无条件的承兑。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无效票据,导致该汇票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本案的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因此该汇票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问: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