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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