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李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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