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
案情:欣欣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刘某、关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其中刘某出资5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20%,关某出资100
万元,占公司资本的40%,张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40%,股东会决议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刘某因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某无罪。在刘某羁押期间,欣欣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鉴于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刘某涉嫌经济犯罪,公司股东会会议一致决定,免去刘某的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职务,选举关某为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增选赵某为董事。上述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并未通知刘某,后董事会也未将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告知刘某。其后,欣欣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批准。刘某不服,以其股东权益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并宣告现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试对案例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