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东方公司委托西方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材料一批,东方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12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20.4万元,支付西方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45万元。东方公司收回材料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则东方公司该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是()万元。
A.765
B.785.4
C.720
D.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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