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河北张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旅游时,正巧遇到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该寺庙和尚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张女士身患五种慢性病,听完和尚的热情推销后立即动心,当场花了1000元买下一枚,但张女士回到家后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便到一所名气较大的寺庙对玉佛进行“鉴定”,被告之此玉佛的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格。因此,张女士遂向其所在地城市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诉称该质价不符的“开光玉佛”是她在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期间购买的,所以旅行社要负责任,应承担其1000元的购物损失。
问:(1)张女士能否向所住城市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张女士能否以该旅行社作为被投诉对象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