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金源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的董事。2005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在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工业用橡胶制品厂,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其产品与金源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6年1月,金源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参与合伙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金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某将其合伙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所得收入交给金源公司。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