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初,贾某以家庭需要为名向时为恋人的卫某借款13万元。考虑钱是父母的,卫某让贾某打了一张借条。据卫某称,婚后两个人无论从性格、脾气到思维习惯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细小家庭矛盾的难以化解到接连不断的大小争吵,丈夫发展到不和她沟通,两人的情感遭遇危机。2005年5月底,两人开始分居。此时,静下心来的卫某想到了丈夫在婚前借的钱,因为钱是父母的,这个钱必须得还给父母。经过两人协商,2005年8月,贾某向妻子归还了借款49800元,但对余款及约定的利息,贾某拒绝归还。2006年5月,无奈中的卫某把丈夫贾某告上了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与丈夫的借款纠纷。2006年5月1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卫某提出了丈夫偿还其借款101866元及利息的要求。但被告人贾某却辩称:妻子所持有的借条是他当时为了达到与卫某结婚的目的出具的,妻子没有借钱给他;自己和妻子的夫妻关系仍然在续存期间,债务主体混同;自己2005年归还的49800元是应妻子要求给的离婚时的补偿费,并非用于归还借款等等,贾某依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