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半个小时后,售货员不见来人送钱,便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5条香烟,方知受骗。
【问题】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什么罪?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B.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C.与本案无牵连
D.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
第5题
B.对金某应当以涉嫌引诱幼nv卖yin罪追究刑事责任
C.刘某未满14周岁,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
D.冯某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人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季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始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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