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被告人万得胜,男,20岁,无业。
被告人许杰,男,19岁,无业。
2000年11月18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章思真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目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章思真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张某、王某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思真故意将张某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张某,被告人万得胜、许杰用砖头猛击张某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张某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2000年11月23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许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许杰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许杰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许杰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金锋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3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思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得胜、许杰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思真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思真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得胜、许杰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思真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得胜有期徒刑6年,许杰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第2题
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甲应在( )决定执行的刑罚。
A.8年以上,20年以下
B.7年以上,20年以下
C.5年以上,20年以下
D.8年以上,17年以下
第9题
A、正确,因为13岁的幼年人,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B、正确,因为他是被害人的儿子,证言不可靠
C、错误,他是中学生,有正义感
D、错误,他虽然年幼,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没有作证能力
第10题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王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参考解析】: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柬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王某处以l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王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李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各不相让,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王某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李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李某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王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上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