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2010年5月3日晚11时许,王某、张某发现某市江南区某国有企业值班人员已睡觉,二人便商量到该企业偷点东西去卖。于是,由张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该企业会议室提走价值近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走出房间时被一巡逻的保安发现并追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保安刺伤后逃跑。此时,张某见状也惊慌逃走。当晚值班人员将情况报告该企业经理李某,并怀疑是该企业青工赵某所为。于是,李某立即带领几个人对赵某所住单身宿舍及赵某父母的住家进行强行搜查,但未发现任何可疑情况。之后,赵的父母认为李某等人系非法搜查,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了控告。5月5日上午,张某迫于压力向江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王某的犯罪事实,且提供了王某的藏身之处。5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情况将王某抓获。经审查,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孙某遂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刑警支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后,报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审批。汪副局长在领导批示栏内写下“同意”二字后,将《呈请拘留报告书》返回给了承办人孙某。5月6日12时依法将王某拘留。5月7日15时许,侦查人员孙某对王某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经查发现王某系外省人,便以流窜作案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侦查人员考虑到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便让其在税务局工作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依法对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第2题
A. 张某偷窃尚某书店的书籍,尚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与张某一同见张的父母,尚某的行为并无不当。张某因惧怕其父亲而投河自尽,对此,尚某并没有过错。张某的死亡完全是其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尚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赔偿责任。
B. 尚某行为失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人民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1999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人民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人民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的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 本案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本案张某与王某虽有共同出售10万元假人民币的故意,但直到案发,仅有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只能认定张某、王某二人系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王某另外在家中私藏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且数额巨大,王某的行为又单独构成持有假币罪。张某作为与王某共同出售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检举王某持有9万元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应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其理由是张某与王某系共同出售10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不能因张某检举王某持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而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那么,王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立功呢?
第4题
A. 陈某
B. 刘某
C. 邓某
D. 张某
第5题
A. 该案中王某与李某系结伙殴打他人,对其应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B. 对于该案根据张某受伤较轻的情况,可以对王某和李某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C. 如当场发现该二嫌疑人,也应补完传唤证等文书手续,方可对二人进行传唤
D. 对二人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6题
A. 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女儿系被人杀害而非意外事件
B. 有证据证明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而非仅仅猜测
C. 证明朱某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D. 朱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7题
1.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户名为“朝廷半日闲”)发表如下内容(配照片九张):“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当日22时40分,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又发表如下内容(配照片九张):“(我也在顶着各种压力,请网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其后,受虐男童的亲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徐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桂某某的家庭隐私以及家庭的困窘被无情地暴露在公众之下,严重侵犯了张某某、桂某某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为其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施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向张某某、桂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徐某某辩称: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其将施某某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在发布照片时在不影响事实的情况下对施某某的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其目的为了及时阻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保护未成年人。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施某某被收养后就会依法进入公知领域,施某某将养子身份信息视为隐私,不当扩大了隐私的范围,其反映收养关系,目的是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受到侵害,希望民政部门能对收养关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其行为未侵犯隐私权。其微博反映的内容未涉及张某某、桂某某的任何信息资料,张某某、桂某某称其侵犯隐私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和抗辩事由分别是什么?(4分) (2)上述案例中徐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请具体阐述。(6分)
第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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