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1993年10月10日晚,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案例2 中国输美烟花爆炸索赔案 广东省土产进出口总公司,马牌烟花,两家香港分销商,中国政府在庭审中,美方出示了美国烟花协会专家关于爆炸事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鉴定结论,中方要求该专家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该专家则称当初取样不当,鉴定不全面,没有科学依据。中方则称美方雇用未满18岁未经任何培训在在校大学生搬运,为非法行为,正因如此造成爆炸。完全是美方责任。 案例3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分析以上案例中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