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如图为美国Hoechst-Celanse 公司与Boots公司联合开发1条全新的布洛芬3步法工艺路线(1-2-8),即HCB路线。下列对其评价正确的有( )。
A、与Boots路线相比,HCB路线 反应步骤减少,路线明显缩短。
B、与Boots路线相比,HCB路线后处理次数减少,产物的纯度良好。
C、与Boots路线相比,HCB路线起始原料并未改变,其他原料和试剂的种类减少,价格低廉,无需使用溶剂。
D、与Boots路线相比,HCB路线原子经济性明显改善,原子利用率得到了提高。
第2题
美国安达尔公司的物流供应链系统美国安达尔公司以供应链管理为自己的物流服务手段。物流对象是高价值的服务器。他承担的任务是在规定的时间里,将空运公司、货运代理、陆地承运人等的优势物流企业组成供应链,将货物从日本藤津公司位于长野的工厂开始绕过大半个地球,经历不同的文化理念地区,最终送到五百强公司的客户手中,在那里拆卸好货物的包装,再安装好。整个供应链流程如下:在长野工厂,由安达尔公司的进出口人员将包装好的货物交给日本通运公司,对这些货物无须采取特殊的保护性运输包装,因为产品从离开工厂开始就一直处于安达尔公司的监控之中,这是供应链里三家货运公司的第一家。货物从进入供应链开始,所有供应链上的企业都可以得知货物途中的信息。从长野到成田机场,卡车运输由藤津物流公司承担,第一站到达承运人的室内集装箱仓库,然后装入日本通运公司选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这一段停留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安达尔公司事先订好了货物的中转次数,飞机一起飞,电子邮件就通过互联网发送出去,通知下一个接货环节。如果目的地是美国,日本通运公司就要通知安达尔公司在美国的集装箱处理商BAX全球公司及地面承运人。当货物还在太平洋上空的时候,日本通运公司就事先向美国海关报关,并提前安装接货设备,一般只需3小时,BAX全球公司选择距用户最近的机场,接到货后BAX全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安达公司和运输公司准备下一个接货环节。BAX全球公司的货运飞机起飞后,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运输公司,再由运输公司通知他的车队准备接货。这个运输公司配备了高科技运输车队,由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拖车接运。运输公司接到货物直接送到用户的车间拆卸,在那里有安达尔公司的人员在场监督。在这个运送过程中,运输公司通过GPS和电子邮件向安达尔公司通告交货过程,通过互联网每隔一个小时更新一次货物进展情况。运输公司的卡车卫星定位系统,每隔一百英尺就能标记新的所在位置。整个运送过程都在严格的监控之下。因此能确保公司将货物安全、准时地送至客户手中。
第3题
A、记入二次收入贷方
B、记入其他投资账户借方
C、记入经常账户中初次收入项目的贷方
D、由于利润转移发生在IBM公司内部,因而国际收支不发生改变
第4题
30年前,RCA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齐尼斯公司统治着美国的电视机市场。如今,这些公司的电视机产品全都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日本的松下电气工业公司的Panasonic和Quasar等牌号的电视机。类似地,如果今天你去商店购买录像机,你会见到许多看上去很熟悉的名字,它们也都是松下公司制造的。当今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企业松下电气工业公司,其产品从阴极射线管到飞行通信系统,它已经成长为世界第12位的大公司。1990年11月,松下公司出资60多亿美元买下了MCA公司,它是环球制片公司的母公司。松下电气工业公司的故事,说明了广泛的计划能够怎样促进一个公司巨人的创建。松下公司是松下幸之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它肩负起重建日本强国地位的使命,使日本成为电子学领域的领导者。20世纪50年代初期,松下公司确立了控制美国电视机市场的目标,它与其他日本电视机制造商组成了一个卡特尔,将进攻的焦点集中到美国市场上。在20年的时间里,松下公司将它的美国竞争对手从25个削减到6个,最终,所有的美国竞争对手不是破产就是被外国同行兼并。通过精心制定的长期计划,松下公司成为世界消费电子产业中的巨人。松下公司管理当局为了使公司长盛不衰,实际上已经制定了250年的规划。松下电气公司是这样一种公司,它试图不给竞争对手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第5题
1991年12月28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9000吨钢材,后因美国某开发公司无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称瑞士公司)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经几次来电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等,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购销钢材数量为9180吨,价格为229.5万美元。 中方依照约定向瑞士公司汇付了全部货款,但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多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借口托辞搪塞。经中方一再催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1992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92年10月20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然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瑞方提交的提单上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1992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瑞士公司既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货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也是虚构的。 199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瑞士公司侵权,要求其赔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550万美元。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后,首先审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瑞士公司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440余万美元。被告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赔偿其货款被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 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元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无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 问: 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第6题
A、波音公司向美国空军出售一架飞机
B、波音公司向法国航空公司出售一架飞机
C、波音公司制造了一架下一年出售的飞机
D、波音公司向美国航空公司出售一架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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