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后,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立案以后一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而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是以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尚未审理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一审受理法院应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5号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请问:广州中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如果存在错误,存在哪些错误?
第2题
该水电开发公司就工程质量责任问题有权向哪方追索责任?说明理由与法律根据。
第4题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出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 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 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第5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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