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宏瑞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宏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壹伍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罗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罗遂将“锐”字直接涂改为“瑞”字,交予启明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罗更改付款人名称的做法不正确
B.小罗更改付款人名称的做法正确
C.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需要原记载人更改,并且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B.持票人持商业汇票申请贴现,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起10日
D.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下列关于承兑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D.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5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下列关于本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的写法中,正确的是( )。A.贰零壹伍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B.贰零壹伍年壹月壹拾捌日
C.贰零壹伍年零壹月拾捌日
D.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壹拾捌日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第2题
双瑞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双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壹叁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罗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罗遂将“锐”字直接涂改为“瑞”字,交予启明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小罗更改付款人名称的做法不正确
B.小罗更改付款人名称的做法正确
C.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需要原记载人更改,并且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B.持票人持商业汇票申请贴现,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起10日
D.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下列关于承兑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D.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5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下列关于本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的写法中,正确的是( )。A.贰零壹叁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B.贰零壹叁年壹月壹拾捌日
C.贰零壹叁年零壹月拾捌日
D.贰零壹叁年零壹月零壹拾捌日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第3题
简述一体化战略以及其基本类型,并根据资料判断华瑞集团收购莱斯特公司属于何种类型。
第4题
天瑞公司于1月2日持有上市公司31%的股份,但以其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向该上市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而是继续以协议收购的方式继续与部分股东进行股份的转让,进行收购行为。3月4日,天瑞公司持有了上市公司54%的股份,收购行为结束。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天瑞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赵某转让股份是否有法律根据?如股东张某以3.8元/股的价格向其要求转让,是否有优先权购买?
(2)天瑞公司对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委托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
(3)天瑞公司不向所有的股东发出要约是否符合规定?
第6题
A.刘某连续持有1%股份已达3个月,刘某有权请求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华瑞有限责任公司还款
B.赵某、钱某、孙某连续合计持有股份1%已达5个月,3人有权请求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华瑞有限责任公司还款
C.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赵某、钱某、孙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华瑞有限责任公司还款
D.如果此时华瑞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不立即起诉将会使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赵某、钱某、孙某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华瑞有限责任公司还款
第7题
参考答案: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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