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被监护人的本国
B.中国
C.美国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
第2题
我国与老挝于2002年2月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5月老挝将诺康引渡给中国,在中国境内接受审判。2012年11月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处死刑。2013年经过二审判决,历时3年的“10.5”湄公河惨案终于在主犯糯康等四人被执行死刑而告一段落。
与此同时,根据我国与泰国之间于1993年签订、并于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规定,虽然故意杀人罪属于可以引渡的重罪,但是在该条约第5条第1款中还规定了:“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条款。2012年7月2日,泰国向9名涉案军人发逮捕令。泰国警方明确表示,这些不法军人涉及藏匿尸体罪、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武器罪等。但根据泰国的法律,军人是不能引渡到别国受审的。
问:(1)请简述引渡的定义、引渡的规则和法律效果。
(2)湄公河惨案中,哪些国家有管辖权?分别行使何种管辖权?
(3)本案中,为何诺康最终能被引渡至中国受审?
(4)泰国不法军人没有被引渡至中国,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则?为什么?
第3题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法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第4题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第5题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第6题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第7题
第10题
被告人陈兴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回欢办事处麦嘎社。
被告人李春明,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缅甸国籍,住缅甸九谷市八堡26号。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及一女子在缅甸勐古答应帮一名毒贩运毒品到中国内地,后分别将海洛因藏于体内。毒贩又安排被告人李春明为杨永保等三人带路。第二天杨永保等四人从云南省畹町入境至芒市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飞机场时带毒品的女子不见踪影,公安人员例行安全检查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杨永保、陈兴助即如实交待了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从杨永保体内查获海洛因486克,从陈兴助体内查获海洛因441克。
问:如何认定杨永保、陈兴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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