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A为扩大再生产,拟定新建一个轧钢厂。该轧钢厂的设备由钢铁公司从国外进口,在招标过程中某工程公司B中标。厂房于1998年3月1日开工建设,于1998年9月15日将主要设备安装完毕。1998年10月3日洪水袭击该城市,该套设备中电子控制系统严重破坏,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被水冲走,几部施工机械受破坏,并造成施工单位有两人失踪,工程被迫停工。1998年10月10日洪水退去,在事故处理中,B公司向A提出甲方应承担他的材料、机具损失费和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并为其现场管理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同时造成工程延期;A则认为工程未验收,B工程公司应和其一起承担新厂设备损失。双方就该事向法院申请调解。
问题:
①施工单位材料、机具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②施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金由谁支付,要求甲方为B公司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是否合理?
③甲方应该认可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延期吗?
④甲方的设备损失如何划清?
⑤洪水后的厂房修理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