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①②
B. B.①④
C. C.②③
D. D.③④
第4题
大智慧因2015年11月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将2014年才能确认的收入提前至2013年确认等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并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被处以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证监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指出“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三、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五、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建荣经济损失66,276元;二、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明稳经济损失人民币32,370.71元;三、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磊经济损失88,436.52元;四、大智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进经济损失65,049.51元;五、立信所对大智慧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求:分析为什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及其依据
第6题
A. 独立发展
B. 国际合作
C. 行业交流
D. 全球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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