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50
B. 1750
C. 1450
D. 2450
第1题
犯罪嫌疑人高强,本人没有驾驶证。1999年11月19日晚8时30分,在班长李华的指派下,高强开着无牌照、无刹车、无灯光的翻斗车,由某石料加工场往工地运输石头,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门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左前部将由南而来向左拐弯的骑自行车人吴根水(男,43岁,某厂工人)撞倒,致使吴根水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吴根水保住性命,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强无驾驶执照,驾驶无牌照、无刹车、无灯光的翻斗车在马路上行驶,严重违反《城市交通规则》第4条、第43条、第14条、第15条及《某县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之规定。但犯罪嫌疑人开车是由于单位领导的指派,并非个人自愿,故其单位领导应负主要责任;高强没有抵制,也应负一定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吴根水骑车也有违章行为,应负一定责任,高强驾驶翻斗车行驶过程中思想麻痹.发现情况,措施不及,也要负一定责任。鉴于高强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高强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吴根水后,吴根水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为应该追究高强的刑事责任,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
在本案中,被害人吴根水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2题
199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韩城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往来.染上赌博的恶习,负债累累。为了付清赌债,韩城开始盗窃。1997年5月12日,韩城潜入本单位仓库盗窃钢丝两捆。销赃后得人民币2650元,1998年6月8日,韩城撬开红星路25号居民房门.盗窃现金、有价证券、高档衣物等价值3600多元。1998年9月26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钱物时被抓获。
某区公安局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韩城对三次盗窃的事实和盗窃数额也供认不讳。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韩城的父母到检察院控告韩城多年来不尽孝道,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闻不问,而且经常谩骂、殴打父母,要求追究其虐待父母的刑事责任。对于虐待父母的事实,韩某亦供认不讳,同时又有群众的来信检举、揭发和单位、街道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是,区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和虐待罪对韩某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对韩城进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合法?
第3题
A、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5万元
B、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为25万元
C、该企业的全部投入资本为25万元
D、该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权益总额均为25万元
第10题
B.使用“3918”交易,删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件信息
C.使用“3918”交易,选择营业执照的证|件信息,修改证|件号码,并将其设为主证|件
D.使用“3905”交易,将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证|件变更为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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