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济发展能使小偷小摸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下降
B.经济发展带来的教育普及能消除大量潜在犯罪者
C.经济发展可以为降低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D.经济发展与犯罪呈现正相关关系
第1题
美国政府认为,伊朗政府不仅未能制止上述事件,而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它参与并认可这些事件。美国政府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正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5年《美伊友好、发展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等法律义务。
美国政府要求国际法院裁决并宣布:
(1)伊朗政府容许、放纵及不制止和惩罚上述列举的行为,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违反它对美国的国际法义务。
(2)根据上述国际法义务,伊朗政府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扣押在美国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侨民.并保证准许所有上述人员及在德黑兰的全部美国侨民安全离开伊朗。
(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金额由法院判定。
(4)伊朗政府应将对美国大使馆馆舍及人员和领事馆馆舍犯罪者提交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追诉。
美国政府要求国际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局判决以前,采取下列临时救援措施:伊朗政府应:
(1)立即释放全部美籍人质,并对这些人员及所有其他美国官员维护尊严及人道的情况下,立即安全离开伊朗提供方便。
(2)立即清除未经美国驻伊朗代办批准而出现在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中的全部人员,并恢复美国对这些馆舍的控制。
(3)保证对美国大使馆及领事馆全体人员予以保护,并保证其在大使馆及办事处内的完全自由和伊朗境内进行必要的外交及领事活动的自由。
(4)不得提审美国大使馆及领事馆的任何人员,并应制止进行这种审讯的任何行为。
(5)保证不采取可能损害美国执行国际法院依法所作的任何判决的权利和行动,特别是不得采取或容许任何威胁人质生命安全和安宁的行为。
伊朗政府认为,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如此郑重其事地受理美国提出的所谓“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人质”问题的案件。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其中特别是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无耻地剥削伊朗国家,对伊朗人民犯下无数违反一切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准则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申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应用的问题,而是包含着许多基本和更复杂的整个局势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在审理美国的申诉书时,分割其固有的前后联系,即过去25年中伊美关系的政治记录。这些记录特别是包括美国政府对伊朗犯下的罪行,尤其是中央情报局挑起和进行的1953年的政变,推翻摩萨德格的合法的国民政府,复辟受美国利益控制的伊朗王朝,还有直接干涉伊朗内政所引起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后果,美国在伊明所进行的对一切国际准则的严重的、公开的和持续的侵犯。至于美国所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进行判决。法院如这样做,必然会破坏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此外,既然临时措施是旨在维护双方的利益,它们就不能像美国政府所提出的申请那样,是单方的性质。
伊朗政府谨提请国际法院注意伊朗的伊斯兰革命的深远由来和实质特点,即一个被压迫的民族反对其压迫者及其主子的革命,对由此所产生的种种反响的任何审查,实质上都是属于直接干涉伊朗主权的性质。
请思考:
伊朗政府是否构成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行为?
第10题
A.转移话题的错误
B.偷换概念的错误
C.以偏概全的错误
D.简单还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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