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幼儿园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园教学楼前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幼儿园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园长为保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多方求证,确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园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约5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700元,一年10个月是70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70年就是49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49万元了。另外,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经多方努力,最后幼儿园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4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楼房的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幼儿园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房地产公司和幼儿园达成的这个协议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