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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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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承运人的责任仅包括其中一项: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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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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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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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托运人可不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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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说明书,包括包装方案、车辆技术状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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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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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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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财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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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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