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第1题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2题
第3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第5题
A.停止对外付款,或只付相符部分的款项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如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C.开证行与受益人联系,允许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D.凭议付行出具的担保付款,保留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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