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分局责令缴纳,刘某拒不缴纳,国税分局扣押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5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扣押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扣押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
(2)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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