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第三、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第五、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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