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 3日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成本为520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1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30.6万元。已知消费税税率为20%。甲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为()万元。
A.700
B.730.6
C.875
D.905.6
第2题
A.-144
B.-48
C.0
D.81
第4题
A.10.7
B.13.7
C.3
D.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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