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但不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2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第4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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