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集金融信息
B.分析金融信息
C.分发金融信息和分析结果
D.情报交流
第1题
律框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的制度
A、反洗钱的工作原则
B了解客户制度
C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D、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E、保存记录制度
第2题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是()。
A、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B、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 5000 美元以上
C、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个人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
D、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企业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第4题
对金融业反洗钱进行管理,从性质上讲属于金融监管范畴。()在反洗钱工作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A、银监会
B、证监会
C、保监会
D、外汇局
第5题
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
A、利用银行贷款掩饰
B、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C、投资建厂
D、匿名存储
第7题
??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为要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A、现场检查的主体必须合法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
C、程序必须合法
D、形式要合法
第8题
2002年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案值达到1200万元人民币的特大诈骗及巨款外汇非法交易案。该案集诈骗、非法买卖外汇于一身,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洗钱案件。
2002年7月24日,案犯杨江伟在杭州盗取了其女友的公司财务印章,将两张金额合计1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至其事先开立的空壳公司——华银公司帐上,次日又全额划入证券公司营业部,并于当日出具华银公司授权书,指示证券营业部将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由于事先开通了行银证转帐功能,杨江伟于当日将资金转至其本人的龙卡。为了尽快变现并便于携带,他在划转赃款的当天,通过黑市达到成了非法买卖外汇交易。7月25日——29日,买卖双方共发生12笔交易。杨江伟从龙卡中将总额1132.67万人民币转帐至“黄牛”朱育伟等四人的储蓄卡上,加上人民币现钞30万元,共换得港币700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5万元。7月28日,杨江伟又到江苏省苏州市,将港币350万元和美元23万元存入当地C银行,港币350万元存入当地另一家银行。8月8日,他将存在C银行苏州市分行的350万元港币提取现金,将存在Z银行苏州市分行的350万港元转至Z银行成都分行。在完成所有交易后,他将其余外汇随身携带辗转至四川成都,将携带的15万欧元分别存入当地银行和银行,一部分在当地黑市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消费。
问题:分析本案例中金融机构的失职之处?
第9题
1999年11月5日,世都百货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解除胡镇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在之后3天的11月8日,胡镇江、王杨、王琪投资组建的国贸世教隆重开业,世都百货18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人国贸世都旗下。
在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职务的决定之前3天的11月2日,胡镇江为该公司31名员工(包括胡镇江)向P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PA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保单34份,胡镇江、王杨、王琪分别拥有2份。签发保单时,P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2000年2月份,P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世都百货250万保费在扣除约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其中,胡镇江个人得款43万元,业务经理王杨、王琪分别得款26万、24万。也就是说,胡镇江是在花世都百货的钱挖走世都百货的人,世都百货不但流失了18名业务经理,而且在经济上也遭到了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世都百货一纸诉状将P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中的一条是胡镇江与被告恶意串通,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掩盖化公为私的非法目的,该保险合同显属无效合同,P保险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250万财产应予返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胡镇江等人与P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就已经为如何退保作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以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和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P保险公司因该合同而扣除的手续费属不当得利,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世都百货。
问题:P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违反哪些规定?对我们开展反洗钱工作有何启示 ?
第10题
Y先生是香港市民,现年36岁,他在两家香港银行(银行A及B)及一家香港证券经纪行提供了下列个人资料:
(1)住址:屯门某公共屋。
(2)职业:无记录。
(3)营业地址:无记录。
Y先生的账户记录了以下活动:
(1)1997年4月8日,Y先生在A银行开设的账户收到一笔以支票存入的2000万元款项,这笔款项是从X公司在另一家银行所属的账户中提取的。
(2)1997年4月9日,Y先生从A银行的账户中提取2000万元购买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抬头人是Y先生的证券经纪。
(3)证券经纪将2000万元的银行本票正式存入Y先生在经纪行开设的账户。
(4)1997年4月8日至25日期间,Y先生的证券经纪根据Y先生的指示,用那2000万元替Y先生频频买卖N公司的股票。N公司是一间本地上市公司,而证券经纪只替Y先生买卖N公司的股票,而并无购买其他股票。Y先生买卖的股票将近占N公司股票成交额的三分之二。仅仅1997年4月的成效额就达到了该公司以往的最高成交纪录。
(5)1997年4月至6月,N公司的股价上升了210%,截至1997年6月6日,Y先生持有的N公司股票总值达到港币3500万元。
(6)Y先生分别在1997年6月6日和10日指示证券经纪抛出其全部N公司的股票。不久,N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Y先生所抛售的N公司股票数量,大约占1997年6月份N公司的股票成交量的25%。
(7)抛出股票后,证券经纪替Y先生持有3500万元的款项。依Y先生的指示,证券经纪在1997年6月10日以银行本票把3100万元转入Y先生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其后在1997年6月12日再开出一张现金支票,把余下的400万元港币存入Y先生在B银行的账户。
(8)1997年6月11日,Y先生从B银行的账户提取2800万元,购买了一张开给X公司的银行本票。Y先生在1997年6月11日和14日从B银行的账户提取了余下的售出N公司股票后所得的款项。两次的提取数额分别为港币300万元和400万元。
A银行和B银行均发现Y先生的金融活动存在可疑,因而向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做出举报。两家银行发现Y先生的活动有下列可疑之外:
(1)银行并无Y先生的可供解释其账户中有大额账交易情况的业务资料。
(2)Y先生报称住在政府公共屋,但他既然为廉租屋的租户,其账户就不应该有大额的账目交易。银行方面认为事件不建党且可疑。
(3)Y先生的账户以往并无如此大额的账目交易。
(4)Y先生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有大额的现金交易。
(5)Y先生在A银行和B银行开立的账户均用作暂存款项。
FIU接获A银行和B银行有关可疑交易的举报后,查阅情报记录发现Y先生是新义安三合会的一名中层头目,他的实际职业是为夜总会看场,并已有多项刑事记录。警方于是进一步开展调查,发现X公司是一家在利比里亚注册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有一名董事P先生,他是新义安三合会的高级头目。并且是X公司的实际拥有人。因此Y先生买卖N公司股票所赚取的1500万元的主要受益人实际为P先生。
警方及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显示,虽然在N公司的股票交易当中Y先生和P先生串谋操纵市场的嫌疑很大,可是当局却缺乏足够证据以刑事罪名对其提出诉讼。
分析本案例中的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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