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A、B、C、D均以货币出资设立了天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A认缴出资600万元,B认缴出资400万元,C认缴出资800万元,D认缴出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1)A、B、C、D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30%,其余部分出资于201 4年7月1日之前缴足。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013年10月18日,经董事会同意,天地公司为A股东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14年5月1 5日,董事长王某执行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天地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股东B书面要求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但遭到拒绝,于是股东B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2014年8月10日,D拟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E公司,D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A、B、C征求意见,A明确表示同意,B、C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天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2)天地公司为A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3)股东B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4)D能否转让自己的股权?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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